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仁 訴訟代理人 賴文洲 被 告 曾忠信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 陳妍蓁律師 張嘉琪律師 被 告 明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德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明「祺」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明「棋」公司;另第4 頁之宇「教」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宇「叡」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