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曾忠信
- 被上訴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0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可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