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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上訴人
曾忠信
被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0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可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1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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