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東來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進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1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03,46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18,77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