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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張桂美

上訴人
耕鼎生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戊己
被上訴人
班鈉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盛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8,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639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0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244元。是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合計243,883元(計算式:91,639元+152,244元=243,8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43,88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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