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 反訴原告
- 秦嘉盛
- 反訴被告
-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成
- 訴訟代理人
-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葉進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692元,查本件確認通行權土地之面積經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測繪為52.35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2,339元,則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2,947 元(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反訴原告前繳裁判費11,692元,尚應補繳6,1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