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羅郁棣
- 法定代理人陳文成
- 當事人秦嘉盛、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反訴 原告 秦嘉盛 反訴 被告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成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葉進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692元,查本件確認通行權土地之面積經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測繪為52.35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2,339元,則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2,947 元(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反訴原告前繳裁判費11,692元,尚應補繳6,1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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