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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反訴原告
秦嘉盛
反訴被告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成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葉進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692元,查本件確認通行權土地之面積經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測繪為52.35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2,339元,則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2,947 元(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反訴原告前繳裁判費11,692元,尚應補繳6,1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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