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 原告
- 謝銘焜
- 訴訟代理人
- 吳依蓉律師
- 被告
- 張郁文
- 被告
- 黃素卿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依良律師
- 被告
- 誠昱富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家洋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宏
- 訴訟代理人
- 蘇建榮律師
- 被告
- 范瑞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1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係以其所購買土地須供附近住戶(即葉盈麟等人)通行為前提,據以主張賣方(即被告張郁文與黃素卿)和仲介(即被告誠昱富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與范瑞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於葉盈麟等人與原告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上訴程序中(案號:109年度上字第11號),如該訴訟結果為確認通行權不存在,則原告於本件所主張基礎事實即失其依據,經本院詢問兩造意見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