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筱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正鈐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