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 告 蔡清榮 蔡清安 許丁愛玉 許標良 王福仁 王福聯 李秀鑾 李飛倫 許登為 蔡美蘭 李飛玉 李政翰 許蔡環 許嘉福 陳正良 兼上十五人 訴訟代理人 許峯齊 原 告 吳金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婉慧律師 被 告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金安 被 告 莊麗華 許俊傑 許瑈倢 李其昀 李維芯 李慶威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沛緹 吳孟桓律師 林司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