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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原告
有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秀鳳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
被告
吳丁財
訴訟代理人
曾平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被告
台灣守護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昌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8 月13日下午2 時50分第15法庭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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