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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聚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三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聚盛建設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吳美春、林元、林妤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萬9,998元【計算式:80.62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萬2,900元/平公方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103萬9,998元】,上訴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60萬元,故訴訟標的價(金)額合計563萬9,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25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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