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聚盛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三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聚盛建設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吳美春、林元、林妤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萬9,998元【計算式:80.62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萬2,900元/平公方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103萬9,998元】,上訴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60萬元,故訴訟標的價(金)額合計563萬9,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25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