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 原告
- 府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楊貴姬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慧盈律師
- 被告
- 成大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欽芳
- 訴訟代理人
- 蔡寶山
- 訴訟代理人
- 王維毅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謝昌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關於被告「承大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成大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