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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許嘉容

原告
府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貴姬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慧盈律師
被告
成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芳
訴訟代理人
蔡寶山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謝昌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關於被告「承大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成大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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