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王嘉琳即千弘企業社、張永祥即乙成床墊加工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原 告 王嘉琳即千弘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張永祥即乙成床墊加工所 梁馨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惟就原告所提所受損失部分,除原告受損部分外,亦受讓自訴外人勇威企業社、嘉晶企業社之債權,然依原告現所提出之資料,並未嚴予區分受讓部分之債權金額及項目為何,而需再予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5法庭再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就受讓自訴外人勇威企業社、嘉晶企業社之債權金額及項目,於111年7月22日前具狀說明,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