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王參和
- 法定代理人胡永源、陳進發
- 上訴人宸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南市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宸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源 上 訴 人 臺南市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文和、張世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4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71,300元,應徵第二審 上訴裁判費146,73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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