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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曾仁勇

原告
黃明和
原告
陳雪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宇婕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楊亭禹律師
被告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洲
被告
偉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應得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崧甫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阮紹銨律師

蔡桓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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