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 原告
- 久久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聰進
- 訴訟代理人
- 唐淑民律師
- 被告
-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興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被告
-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坤松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工程報酬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6,8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確認訴請之被告間債權存在金額核定為30,595,2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1,280元,原告僅繳納196,800元,尚不足84,4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