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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確認工程報酬請求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告
久久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進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被告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被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工程報酬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6,8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確認訴請之被告間債權存在金額核定為30,595,2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1,280元,原告僅繳納196,800元,尚不足84,4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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