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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李同和
被告
富翁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芬容
被告
鍾雲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所為「被告翁芳容」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翁芬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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