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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安
原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告
許水木(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被告
許秀娥(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被告
林許錦碧(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被告
許嘉福(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被告
林許秀女(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監護人
林森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許水木、許秀娥、林許錦碧、許嘉福、林許秀女為被告許蔡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蔡環,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9年7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可按,次查許水木、許秀娥、林許錦碧、許嘉福、林許秀女為被告許蔡環之法定繼承人,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另經原告向本院查詢分案室查詢,亦均未接獲許蔡環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是本件訴訟自應由許蔡環之全體繼承人即許水木、許秀娥、林許錦碧、許嘉福、林許秀女承受許蔡環部分之訴訟,並與其餘共有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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