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 原告
-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安
- 原告
-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春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鐘育儒律師
- 被告
- 許嘉福(兼許蔡環之繼承人)
- 被告
- 許崇賓
- 被告
- 許金益
- 被告
- 許文寳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建榮律師
- 被告
- 許登為
- 被告
- 李政翰
- 被告
- 許標良
- 被告
- 王福仁
- 被告
- 王福聯
- 被告
- 許朝凱
- 被告
- 許丁愛玉
- 被告
- 吳金月即許吳金月
- 被告
- 許峯齊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進輝律師
- 被告
- 李飛倫
- 被告
- 李飛玉
- 被告
- 李文吉
- 被告
- 許水木(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 被告
- 許秀娥(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許錦碧(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許秀女(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森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拆除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之地上物之訴訟,於本院一0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四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2人以一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其中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聚公司)主張其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307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請求全體被告分別拆除坐落系爭307地號土地房屋,並返還上開土地;另原告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巨信公司)則主張其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30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請求被告許蔡環(起訴後死亡)拆屋還地等情。
㈡關於原告德聚公司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係以其為系爭307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而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全體被告拆屋還地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108年度補字第853號卷第33頁)為證。然就原告德聚公司是否取得系爭307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兩造尚有爭議,是以本院就此爭議,自應先予調查,如已另案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非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被告就原告德聚公司是否取得系爭307地號土地所有權,業已另案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訴訟,經本院民事庭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判決原告應塗銷系爭307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原告德聚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重上字第35號事件審理中,此有被告吳金月即許吳金月、許峯齊提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353-366頁)在卷可稽,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自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5號民事事件中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就附件所示訴之聲明一關於原告德聚公司請求被告許蔡環(許蔡環於起訴後死亡,另裁定由許水木、許秀娥、林許錦碧、許嘉福、林許秀女等人為被告許蔡環承受訴訟)拆除坐落系爭307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1地上物,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附件所示訴之聲明二至二十九部分,有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㈢至次,原告巨信公司請求拆屋還地部分【即附件所示訴之聲明一關於原告巨信公司請求被告許蔡環拆除坐落系爭308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1地上物,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係以其為系爭30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而請求被告許蔡環拆屋還地部分,茲因前開另案訴訟結果,不影響本院就原告巨信公司請求被告許蔡環拆屋還地訴訟之進行,故此部分將繼續進行訴訟程序。又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高達27筆(見本院卷第201頁),且被告人數眾多,訴之聲明達29項,為利訴訟之進行,本件將就各筆地上物分別辯論,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許蔡環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
0 ○000 地號土地上,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
圖編號1,占用面積32.2平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
地騰空返還原告。
二、被告許蔡環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
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市歸仁地
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1-1,占用面積約2.82平方公
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三、被告許蔡環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
0○000地號土地上,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
編號2,占用面積97.4平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
騰空返還原告。
四、被告許嘉福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
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市歸仁地
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2-1,占用面積約97.4平方公
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五、被告許文寳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
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市歸仁地
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3,占用面積約244.70平方公
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六、被告許文寳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
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市歸仁地
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4,占用面積約36.42平方公尺
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七、被告許文寳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
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市歸仁地
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5,占用面積約51.38平方公尺
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八、被告許崇賓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
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市歸仁地
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6,占用面積約74.45平方公尺
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九、被告許文寳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
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市歸仁地
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7,占用面積40.90平方公尺予
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十、被告許文寳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
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市歸仁地
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8,占用面積29.51平方公尺予
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十一、被告許崇賓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市歸
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9,占用面積約73.52平
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十二、被告許金益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市歸
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10,占用面積約92.63
平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十三、被告許登為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市歸
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11,占用面積80.85平
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十四、被告李文吉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市歸
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12,占用面積64.73平
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十五、被告許丁愛玉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市
歸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13,占用面積66.47
平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十六、被告許丁愛玉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市
歸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14,占用面積142.16
平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十七、被告許丁愛玉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市
歸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14-1,占用面積
7.17平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十八、被告李文吉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市歸
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15,占用面積66.23平
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十九、被告李飛玉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市歸
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16,占用面積86.73平
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二十、被告、許登標、許登為及許標良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上,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17
,占用面積約為250.25平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
地騰空返還原告。
二十一、被告王福聯、王福仁及李政翰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
號19,占用面積119.04平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
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二十二、被告王福聯及王福仁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上,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20,占
用面積約為119.04平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
騰空返還原告。
二十三、被告李飛倫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
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21,占用面積約
為128.04平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
原告。
二十四、被告許嘉福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
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22,占用面積約
為114.67平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
原告。
二十五、被告許朝凱及許吳金月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上,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23,
占用面積約為114.05平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
地騰空返還原告。
二十六、被告許朝凱及許吳金月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上,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24,
占用面積約為113.09平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
地騰空返還原告。
二十七、被告許吳金月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
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25,占用面積
約為40.65平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
還原告。
二十八、被告許峯齊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
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26,占用面積約
為148.62平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
原告。
二十九、被告許峯齊應將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南
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27,占用面積約
為37.68平方公尺予以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