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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雪真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告
許嘉福(兼許蔡環之繼承人)
被告
許文寳
被告
許崇賓
被告
許金益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告
許登為
被告
李政翰
被告
許標良
被告
王福仁
被告
王福聯
被告
許朝凱
被告
吳金月即許吳金月
被告
許峯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告
李飛倫
被告
李飛玉
被告
李文吉
被告
許水木(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被告
許秀娥(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被告
林許錦碧(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被告
林許秀女(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森安
被告
張許美珍(即許丁愛玉之繼承人)

許沛淇(即許丁愛玉之繼承人)

郭許美金(即許丁愛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即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12月3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155至169頁)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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