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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0號

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告
佳典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憲宏
原告
翔億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憲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紹雲律師
被告
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秀麗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顏子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定民國108年7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茲因原告具狀陳稱:「因被告要求原告和解……因此需時間討論和解條件等事宜……請……准予再開辯論」,惟本院認為無再開辯論必要兼衡兩造希望嘗試和解之意願,改訂於108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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