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號
- 原告
- 佳典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憲宏
- 原告
- 翔億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憲政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梅芬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涂欣成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政儒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紹雲律師
- 被告
- 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秀麗
- 訴訟代理人
-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顏子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定民國108年7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茲因原告具狀陳稱:「因被告要求原告和解……因此需時間討論和解條件等事宜……請……准予再開辯論」,惟本院認為無再開辯論必要兼衡兩造希望嘗試和解之意願,改訂於108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