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溢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李名士、宏佳騰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杰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原 告 溢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名士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 告 宏佳騰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杰霖 訴訟代理人 蕭正欽 林俊吉 郭銘修 林峯霄 洪仁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