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5號
- 原告
- 溢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名士
- 訴訟代理人
- 李富湧律師
- 被告
- 宏佳騰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杰霖
- 訴訟代理人
- 蕭正欽
林俊吉
郭銘修
林峯霄
洪仁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訴字第75號
林俊吉
郭銘修
林峯霄
洪仁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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