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6號
- 原告
- 國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福
- 原告
- 應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王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孟仁律師
- 被告
- 鄭昕凱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靖雯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宏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含附表)中關於「國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強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國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强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