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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請人
振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業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07年9月5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107年9月5日刊登新聞紙後,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
    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6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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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明詮汽車  │京城商業銀│振亞國際  │107年6月30日  │13,580元│5604697   │
│    │商行謝明同│行中華分行│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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