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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請人
大員食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長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10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
    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
    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
    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大員食品有限公司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學│世新電能源科技有限│107年10月10日 │173,250元 │0458593 │
│    │長峯              │甲分行            │公司吳國全        │              │          │        │
├──┼─────────┼─────────┼─────────┼───────┼─────┼────┤
│002 │大員食品有限公司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學│信岱電器行        │107年10月10日 │256,200元 │0458594 │
│    │長峯              │甲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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