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8號聲 請 人 大員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長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10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謝婷婷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大員食品有限公司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學│世新電能源科技有限│107年10月10日 │173,250元 │0458593 │ │ │長峯 │甲分行 │公司吳國全 │ │ │ │ ├──┼─────────┼─────────┼─────────┼───────┼─────┼────┤ │002 │大員食品有限公司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學│信岱電器行 │107年10月10日 │256,200元 │0458594 │ │ │長峯 │甲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