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陳宛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5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
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5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7年10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
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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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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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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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1091-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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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1092-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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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1093-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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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1094-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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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1095-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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