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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請人
陳宛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5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
    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5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7年10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
    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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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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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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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1091-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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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1092-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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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1093-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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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1094-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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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1095-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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