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號聲 請 人 良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淳正 代 理 人 李俊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31 號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7 月11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 月1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鈺翰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 臺 幣)│ │ ├──┼─────────┼──────────┼──────────┼───────┼──────┼─────┤ │001 │台灣山本電氣工業股│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良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30日 │1,070,280元 │TA0037711 │ │ │份有限公司山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