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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號

聲請人
良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淳正
代理人
李俊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31 號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7 月11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 月1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 臺 幣)│ │├──┼─────────┼──────────┼──────────┼───────┼──────┼─────┤│001 │台灣山本電氣工業股│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良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30日 │1,070,280元 │TA0037711 ││ │份有限公司山本司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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