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吳兑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34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
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後,聲請人於107年7月10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
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
據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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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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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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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6122-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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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1498-4 │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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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3638-4 │1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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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4930-0 │1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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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6814-2 │1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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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7899-0 │1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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