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號

聲請人
吳兑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34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
    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後,聲請人於107年7月10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
    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
    據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6122-9  │1   │1000│
├──┼────────────┼───────┼──┼──┤
│0002│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1498-4  │1   │100 │
├──┼────────────┼───────┼──┼──┤
│0003│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3638-4  │1   │99  │
├──┼────────────┼───────┼──┼──┤
│0004│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4930-0 │1   │24  │
├──┼────────────┼───────┼──┼──┤
│0005│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6814-2 │1   │61  │
├──┼────────────┼───────┼──┼──┤
│0006│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7899-0 │1   │61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