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8號聲 請 人 劉明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杰瑞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465號│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劉明達│台灣銀行仁德分行│順服有限公司│107年11月30日 │856,555元 │AM22900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