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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許嘉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請人
劉明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465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001 │劉明達│台灣銀行仁德分行│順服有限公司│107年11月30日 │856,555元 │AM2290002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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