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8號
- 聲請人
- 劉明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465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001 │劉明達│台灣銀行仁德分行│順服有限公司│107年11月30日 │856,555元 │AM229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