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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請人
寶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根在
訴訟代理人
黃耀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
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健鼎香料行│彰化商業銀│寶祥貿易股│民國107年9月│16,538元  │LN8291515 │
│    │黃塘堯    │行延平分行│份有限公司│30日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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