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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劉秀君
  • 法定代理人
    黃根在

  • 原告
    寶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2號聲 請 人 寶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根在 訴訟代理人 黃耀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 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方婉寧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健鼎香料行│彰化商業銀│寶祥貿易股│民國107年9月│16,538元 │LN8291515 │ │ │黃塘堯 │行延平分行│份有限公司│3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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