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02號聲 請 人 林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78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8年1月9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蘇冠杰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02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號│ │ │ │(新 臺 幣)│ │ ├─┼─────┼──────┼──────┼──────┼────┤ │1 │明晟工程行│陽信商業銀行│107年6月11日│1,500,000元 │6249774 │ │ │林岡明 │仁德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