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0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08號
- 聲請人
- 辰鴻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吳香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87號、107
年度司催字第488號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及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分別於民國108年1月15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
催告程序專區,及108年1月11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8年7月15日、108年7月1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
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
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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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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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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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辰鴻企業社 │第一銀行新營分行 │107年12月21日 │300,000元 │LB3392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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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辰鴻企業社吳香慧│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107年12月19日 │100,000元 │KB1043591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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