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08號聲 請 人 辰鴻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香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87號、107 年度司催字第488號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及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分別於民國108年1月15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及108年1月11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7月15日、108年7月1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曾美滋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辰鴻企業社 │第一銀行新營分行 │107年12月21日 │300,000元 │LB3392081 │ ├──┼────────┼─────────┼───────┼─────┼─────┘ │002 │辰鴻企業社吳香慧│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107年12月19日 │100,000元 │KB1043591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