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7號聲 請 人 中日特種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濤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8 年2 月1 日本院公示催告程序專區之網站上,茲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狀請鈞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公示催告6 個月,並於108 年2 月1 日刊登法院專區網站,有網站公告訊息內容附卷為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8 年8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陳雅慧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張郭玉里 │第一銀行 │中日特種紙│107 年12月│53,613元 │CA0894092 │ │ │ │竹溪分行 │廠股份有限│10日 │ │ │ │ │ │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