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請人
蔡進發即乙日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告於
    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8年2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08年8月2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39號 │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001 │辛賴素霞  │京城銀行歸仁分行  │乙日工程行  │107年12月6日│726,650元         │5729027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