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39號聲 請 人 蔡進發即乙日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票面金額(新臺幣)欄中關於「726,650元」記載, 應更正為「726,65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