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39號
- 聲請人
- 蔡進發即乙日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票面金額(新臺幣)欄中關於「726,650元」記載,應更正為「726,65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