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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請人
允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萍
代理人
陳俞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
    催字第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08 年2 月
    11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同年月18日登載於本院網站
    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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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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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允陽國際旅行社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良友旅行社股份有限│107年12月22日 │625,753元 │EM0197138 │
│    │公司陳秋萍        │台南分行          │公司台南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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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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