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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請人
鋐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48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鋐鈞有限公司蔡杰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107年5月30日│ 81,995元 │ KX0905397│
│    │                  │康分行            │            │          │          │
├──┼─────────┼─────────┼──────┼─────┼─────┤
│002 │鋐鈞有限公司蔡杰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107年8月10日│ 23,331元 │ KX0905395│
│    │                  │康分行            │            │          │          │
├──┼─────────┼─────────┼──────┼─────┼─────┤
│003 │鋐鈞有限公司蔡杰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107年7月10日│ 31,332元 │ KX0905394│
│    │                  │康分行            │            │          │          │
├──┼─────────┼─────────┼──────┼─────┼─────┤
│004 │鋐鈞有限公司蔡杰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107年8月15日│ 145,793元│ KX0905398│
│    │                  │康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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