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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號

聲請人
莊巧玲
代理人
莊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82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
    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2日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後,聲請人於107年6月5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
    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
    據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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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125640-8 │1   │1000│
├──┼────────────┼───────┼──┼──┤
│0002│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125641-0 │1   │1000│
├──┼────────────┼───────┼──┼──┤
│0003│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8564-7 │1   │878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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