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號
- 聲請人
- 莊登為
- 代理人
- 莊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6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年6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1 │1000│ ├──┼────────────┼───────┼──┼──┤ │0002│○○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1 │1000│ ├──┼────────────┼───────┼──┼──┤ │0003│○○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1 │8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