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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2號

聲請人
陳聖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8年3月20日公告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001 │金良興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仁德分行│陳聖仁│108年2月5日 │769,230元 │AM2292845 ││ │張忠成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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