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3號
- 聲請人
- 婕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又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
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3月12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
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
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3月12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
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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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6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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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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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寶華樹脂化學工│京城商業銀│婕勝國際股│107 年12│71,571元│3040158 │
│ │廠股份有限公司│行佳里分行│份有限公司│月1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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