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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6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請人
婕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又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
    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3月12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
    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
    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3月12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
    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63 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001 │寶華樹脂化學工│京城商業銀│婕勝國際股│107 年12│71,571元│3040158   │
│    │廠股份有限公司│行佳里分行│份有限公司│月1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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