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徐安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號

聲請人
莊妙玲
代理人
莊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8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7 年6 月5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
    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107 年6 月5 日報紙、日
    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107 年5 月7 日107 年度日
    股字第32號函檢附聲請人之掛失股票明細表各1 份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公示
    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已於107 年12月5 日屆
    滿,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 1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125638-0 │1   │1000│
├──┼────────────┼───────┼──┼──┤
│ 2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125639-1 │1   │1000│
├──┼────────────┼───────┼──┼──┤
│ 3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8563-5 │1   │878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