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請人
蔡丙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8年4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年4月1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有公告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8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1 │長進製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8年3月31日│ 9,459元 │AH1729602 ││ │李文進 │永大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