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90號聲 請 人 蔡丙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8年4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年4月1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有公告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8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許榮成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1 │長進製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8年3月31日│ 9,459元 │AH1729602 │ │ │李文進 │永大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