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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田玉芬

  • 當事人
    劉國鐘黃根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0號聲 請 人 劉國鐘 代 理 人 黃根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2張(下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39號裁定公示 催告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催字 第139號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股 票,經本院於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裁已於108年5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1月7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林彥汝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00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797-8 │1 │1000│ ├──┼──────────┼───────┼──┼──┤ │0002│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798-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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