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33號
- 聲請人
- 江茂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怡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因
老闆欲購回其之前分配的股票,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間
才發現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已遺失,其聲請
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68號裁定准
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8年6月5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
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8年6月5
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2月5日屆
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
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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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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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1144~90ND0001158 │15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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