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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請人
江茂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怡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因
    老闆欲購回其之前分配的股票,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間
    才發現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已遺失,其聲請
    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68號裁定准
    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8年6月5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
    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8年6月5
    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2月5日屆
    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
    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
│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
│怡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1144~90ND0001158 │15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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