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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尹捷

  • 原告
    江茂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33號聲 請 人 江茂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怡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因老闆欲購回其之前分配的股票,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間 才發現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已遺失,其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6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8年6月5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8年6月5 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2月5日屆 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 │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 │怡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1144~90ND0001158 │15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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