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39號聲 請 人 陽光花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百群 代 理 人 陶百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發票後交付給受款人,嗣經受款人返還聲請人後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及受款人退回支票簽收單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6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3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陽光花園科技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環菱重工股份有限公│107年11月23日 │862,000元 │UW3473008 │ │ │ │限公司陶百群 │台南分行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