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40號聲 請 人 金清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73 號裁定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3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方秀貞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40 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673-0 │1 │663 │ ├──┼────────────┼────────┼──┼──┤ │0002│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121584-4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