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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請人
金清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73 號裁定
    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8 年12月3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40 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673-0  │1   │663 │
├──┼────────────┼────────┼──┼──┤
│0002│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121584-4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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