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40號
- 聲請人
- 金清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73 號裁定
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8 年12月3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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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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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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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673-0 │1 │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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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121584-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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