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7號聲 請 人 曄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諺 訴訟代理人 李秋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2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康紀媛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 (新臺幣) │ │ ├──┼─────────┼─────────┼────────┼───────┼─────┼─────┤ │ 1 │永君塑膠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中華路│曄泓機械有限公司│107 年7 月31日│ 55,023元 │NN2300524 │ │ │司曾莎琍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