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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7號

聲請人
曄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諺
訴訟代理人
李秋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
7 年7 月10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
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2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 (新臺幣) │          │
├──┼─────────┼─────────┼────────┼───────┼─────┼─────┤
│ 1  │永君塑膠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中華路│曄泓機械有限公司│107 年7 月31日│ 55,023元 │NN2300524 │
│    │司曾莎琍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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