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3號
- 聲請人
- 天工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金權
- 代理人
- 劉譯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8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
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
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
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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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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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 臺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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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保力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天工精密股份有限公│107年7月10日│1,653,636元 │ZG7931977 │
│ │ │德分行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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