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5號
- 聲請人
- 詠琦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崑麟
- 代理人
- 尤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年8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79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7年8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8年2月1
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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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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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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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詠琦五金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佳楹工業有限公司│107年8月5日 │23,049元 │JD9647228 │
│ │有限公司丁崑麟 │行南都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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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詠琦五金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佳楹工業有限公司│107年7月20日│460,980元 │JD9647227 │
│ │有限公司丁崑麟 │行南都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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