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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0號

聲請人
陳武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9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7年9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
    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9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7年9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8年3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90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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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ND0065586-9 │1   │1000│
├──┼──────────┼───────┼──┼──┤
│0002│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ND0065587-0 │1   │1000│
├──┼──────────┼───────┼──┼──┤
│0003│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1208-9 │1   │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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